「一O七年全國美術展」徵件簡章
壹、目 的:拔擢美術創作人才,鼓勵美術創作。
貳、指導單位︰文化部
主辦單位:國立臺灣美術館(Tel: 04-23723552,Fax: 04-23754730)
參、徵件類別:水墨、書法、篆刻、膠彩、油畫、水彩、版畫、雕塑、攝影、新媒體藝術等10類。
肆、參賽資格
一、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藝術創作者。
二、民國105年以後(含民國105年)之創作,不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者(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同時獲獎者(含入選),視同不符參賽資格)。
三、不限參賽類別,每人每類以提報一件參賽作品為限,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。
四、作品有抄襲、重作、臨摹、代為題字、冒名頂替或違反本簡章規定之情事者,除自負法律責任外,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告之,三年內不得參賽。已發給之獎金、獎座、獎狀、入選證書予以收回。
=====餘詳見附件=====
相關連結: 107年全國美展徵件簡章